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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wen 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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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專利審查制度將出現重大的變革。2011 年 9 月 8 日美國參議院通過專利改革法案,參議院投票以 89 : 9 票比數, 2 票棄權,接受眾院版專利改革法案 《Leahy-Smith 美國發明法案》(又稱《美國專利法》),並由美國總統歐巴馬在上週五簽署同意再送回參議院審議。這是繼1952年以來規模最大的專利制度修法,其最重要的改變在於以「先申請制(first-to-file system)」取代「先發明制(first-to-invent system)」。

過去一年來,專利已經成為科技界的主要法律爭議來源,尤其是以美國為主戰場,包括Google、Apple、微軟、Oracle與許多公司都涉入其中。這種局面讓許多公司對於專利訟訴的過程及花費成本感到擔憂,尤其是一些小公司更無力面對大型企業的專利攻勢。這對創新的發展無疑是一大阻礙。

新法案的用意在在簡化專利申請程序,降低法律糾紛成本,還向美國專利和商標辦公室提供資金以使其更快速的處理專利申請。藉由轉換至更簡單、更客觀與更貼近發明者的專利發明系統,這項新法案將有助於確保獨立的投資者與小型企業體對於自己的財產權能更清楚也更確定,而且在面對大型企業時,在專利系統上也有更公平的立足點。因此,美國商會和包括Google、Apple在內的眾多公司都對該法案表示支持。

在新制下,先申請的就會被認定是發明者。在專利申請時,申請人 / 專利權人可不提出早於現有技術的證明文件。為了解決訴訟已經成為嚇阻技術成長的因素,這項法案也建立了新的專利爭議的內部檢視程序,也就是以申請人調查程序 (Derivation proceeding) 來取代專利法第 102 條中的廢除抵觸 (Interference) 程序。